“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一只野兔在田野上跑,后面很多人追着想抓住它;但是市场上很多的兔子却没有人去抢着要它,为什么呢?因为前面的兔子权属没有定,而后面的兔子已经有了归属。
时下,胪溪市场经营权之争正属于“一兔走街,百人追之”;那么,如何使“积兔满市,过而不顾”?
我曾经以排外情结的普遍存在以至其合理性去议论市场经营权被非胪溪人承包之弊,所凭的是情与理;较于法的刚性,情与理或许存在见仁见智之辩。
律者,定分止争也。
胪溪居委会经三资平合公开招标,把胪溪市场经营权出让给汕头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一包12年的合同。
这个合同合法吗?可以“定分止争”吗?
胪溪居民以至关注这一事件的人,请听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共九项,其它八项略)
据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明确规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共六项,其它五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毫无疑问,胪溪市场变更经营方式属“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条款,依法必须按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请胪溪居委会决策人三书记,明确向胪溪居民以至关注这一事件的人解释,正在争议的胪溪市场变更经营方式是否经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必须强调,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如果没有同时满足“三分之二”“五分之四”“过半数”这三方面条件,所谓“广播”“告示”都是敷衍公众的障眼法。
从视频及大吴《胪溪市场升级改造访谈》中看到,书记特别强调三资平台的规范与合法,现在就看书记是叶公好龙还是言必信、行必果。
民意汹汹,法理昭昭。若藐视民情民意、罔顾法律法规,一意孤行,将经不起追问而无可奈何花落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