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锡标违法占地话题之三
2020-10-01 1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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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1000年前苏轼的物欲观与现代法理相一致。胪溪仅存的2千亩土地,主人是胪溪2万居民,任何人不得违法占有。

吴锡标不择手段非法占用胪溪居委土地近10亩。

吴锡标在任期间罔顾法律、肆意利用职权,以他儿子、现任胪溪支委吴伟鹏的名字非法向居委会租用土地4亩,租期50年。

为何非法呢?

其一,《土地管理法》第63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吴伟鹏所签土地转让合同并无经村民代表讨论与表决,当然没有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其二,《土地管理法》第63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吴伟鹏所签土地转让合同必须载明的要素残缺不全,尤其是核心要素“土地用途”。

其三,《土地管理法》没有给定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因此,所签土地转让合同出让年限必须受辖于《合同法》。《合同法》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其四,土地承包人现任胪溪支委吴伟鹏多次违约,滞交或未交承包款。

显然,国土部门相关专业人员,他们肯定可以列出更要害的其五其六。其实,并不需要太多的罗列,仅凭“其一”,已足够认定吴伟鹏所签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另外,吴锡标向他人展示“批文”认为已经到手了的2•46亩宅基地,因申报材料虚假当属违法,在此无庸再述。

我说过,尽管,吴锡标有锐之矛也有坚之盾,有阴谋也有阳谋,“季梁在,何益?”

季梁,何许人也?也许是,近在咫尺的c书记,也许是,侃然正色的p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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