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胪溪市场变更管理模式
2018-07-16 11: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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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胪溪市场招商登记发布了第二份公告。与第一份公告不同,第二份公告没有规定商户必须缴纳数额不薄的信誉保证金。显然,这是原市场商户对第一份公告强烈反应之后自觉或不自觉的利益让度。

这是权利保障仍然缺位,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严重失衡,又是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著名宪政学者张千帆说:“权利在中国不是现成的,而是要去争取的,而争取――尤其是向政府争取――往往是有代价的。”

第二份公告约定,商铺合同三年一签、货台一年一签。不言而喻,一年后、三年后市场承包商将根据市场的旺淡及货币贬值程度重新约定货台、商铺租金。

第二份公告中透露,市场承包商与胪溪居委所签的承包合同至少是一签10年。可以理解,对于自己认为首期投入超一千万元及不可预测的其它费用支出的市场承包商,三年要收回投资并不容易。因此,不可能像商铺合同一样三年改签。

不过,如果市场承包商与胪溪居委约定的市场经营权出让金与货台、商铺一样一年后、三年后根据市场的旺淡及货币贬值程度重新约定出让金则是公平、公正的;如果整个合同期出让金一签10年不变,又怎么解释呢?

另外,并不知晓改造升级后的市场怎么先进、便民,首期投入超一千万元是怎样测算的,又何来不可预测的其它费用支出?

公告发布人是胪溪市场管理处而不是胪溪居委会,全体胪溪居民及原市场商户面对的是全然不了解的市场承包商,公告中“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我司”,究竟为“哪司”?如果,胪溪居委决策人认为这样产权与经营权分离才更清晰,那么,此公告之前是否应先公布胪溪居委与市场承包商所签的承包合同,至少,从程序上更自然、更合理、更服众。

资本,或者说商人,追逐的是利润。而受居民委托的居委会则应不同,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是否也应关顾公平。

胪溪市场改造升级以及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是正常的举措,只要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理当受到普遍支持。而前后两份公告均以“创文”开篇,呵呵。

如果,有一天,乡村干部向上仰视的思维习惯有所改变,在尊重上级领导的意见或指示的同时也尊重法律法规、尊重民情民意,那么,他们的人格力量将得到提升,他们在乡民心中的形象也将发生改变,这个社会也将和谐得多、稳定得多、美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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